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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生育保险制度研究-女性特殊职业保健

作者:fanfan 来源: 日期:2013-3-5 10:48:46 人气: 标签:女性特殊职业保健

  摘要: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中对女性的制度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将通过对女性生育保险制度相关内容和现状的研究,运用比较分析和归纳演绎等方法探讨女性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展望。

  关键词:生育保险,基金运营,缴费,收支平衡

  一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概念:生育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职业者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或法规,对因怀孕和分娩而无法从事正常生产活动、中断经济来源的女职工给予医疗保健服务、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特征:覆盖面相对狭窄;内容特殊;给付特殊;地位特殊;产前产后都享受原则;国家控制人口政策的影响。

  二 内容及发展历程

  1.发展历程

  创立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探索女性在劳动和生育等各方面待遇的保障,典型的重要文件是1951年《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至此,生育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起来。

  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开始迅速发展。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同时废止了1951年和1953年的相关,该文件在生育保险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阶段:进入阶段以后,生育保险开始改变以往企业完全负担的模式为社会统筹模式。1988年江苏省南通市首次开始实行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模式探索。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内容、形式和标准作了明确的,2010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从法律角度对生育保险制度作了,奠定了法律基础。

  2.内容

  覆盖范围:针对女性工资劳动者,是“中华人民国境内一切、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享受待遇: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主体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认定条件。即必须是达到的结婚年龄并且正式登记结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按照程序参加生育保险制度并且按时正常缴费;享受待遇的女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了有效地劳动合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包括生育的医疗服务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产假标准:共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特殊情况另行;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医疗服务标准:相关项目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标准部分个人自付。

  生育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以及生育保险费滞纳金等资金构成。对于基金的筹集采取“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费比率由各地人民制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工资总额的1%,均衡缴费,不因女职工人数的多少而差别对待。

  三 发展现状分析

  1.参保人数

  200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保人数达万人,比2008年底增加1622万人,增长17.5%。其中,女性参保人数为4711万人,参保比重达43%。

  2.生育保险待遇

  2009年全年共有174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34万人次,按地区分布状况江苏省最多,为23.3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47.4%;青海最少1000人。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发达的华东,东北和中南地区的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数相对较多。

  图1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数地区分布(单位:万人)

  3.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

  2009年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同比增长16.4%,支出88亿元,当期结余44亿元,累计结存212亿元(见图2)。人均生育待遇支出8559元,比2008年增长3.5%。其中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支出2463元,人均生育津贴支出6096元。

  图2 2006~2010年生育保险金收支情况

  四 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相对狭窄,分布不合理

  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上看,虽然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女性的参保比例仍相对偏低。同时,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分布还呈现出地区分布不平衡,地区间行业分布不平衡的现象。

  2.生育保险基金问题

  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都存在统筹层次低、县市级统筹的问题,生育保险基金也不例外。同时,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量大于支出量,并且差距在逐年增大,不利于“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的实现。

  3.待遇标准较低

  在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由于投资技术资源等多方面条件的,企业不能很好地发展甚至出现亏损,这就会使职工的工资普遍较低,间接影响到生育妇女的收入。

  4.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问题

  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交叉部分,由于对具体项目细节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女职工在享受医疗服务待遇时会遇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许多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并轨制,加入了医疗保险待遇的因素,使生育保险的待遇复杂化,致使待遇水平降低。

  五 政策

  1.扩大、范围与良性发展

  扩大覆盖范围不应当单单追求总体的发展趋势和数字,还要注意地区和行业内部的真正覆盖,生育保险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同时探索适宜本地发展的模式。出台相应的非正规就业女性劳动和生育保险权益的政策,特别关注农村育龄妇女的权益保障,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良性发展。

  2.监督机构建设

  各地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专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特别是监督工作的部门,针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和结余进行系统监督,采取现场实时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形式完善基金管理。

  3.提高统筹层次,合理调控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向省级统筹扩展,落实“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缩小收入与支出的差距,充分利用结余的闲散资金,扩大基金支付项目的范围,完善运营体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提高给付标准,与医疗保险协调发展

  生育保险之所以能够从医疗保险中出来,其原因就是生育保险强调对生育行为的保障。真正实现这种保障的途径无疑就是待遇给付标准的提高,使受益主体在发生生育行为时享受到特殊的待遇。因为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工资水平不同,所以要制定工资水平底线,各地区可根据标准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医疗保险费用也应有明确界定,根据医疗救助的必要性确定相关标准,促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

  六 结语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女性工资劳动者,待遇的给付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医疗服务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营须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缴费的来源单一,实行均衡缴费。

  生育保险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初创以来,经历了发展、和稳定的阶段,就近期的发展来看,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和享受待遇人数逐年增加,基金的收入大于支出,结余增多。

  同时,生育保险制度在发展中也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覆盖范围小、体系不完善、统筹层次低等方面。这就需要从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入手,采取设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强化社会统筹强度入手,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地区分布不平衡的现象发生,实现生育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推动生育保险在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同医疗保险等其他子系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章.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大学出版社、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2]曾圣谡.劳动保障常用数据速查手册[M].:中国计量出版社,2011

  [3]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孙树菡.社会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宋士云.社会保障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6]谢冰.社会保障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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